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正慢慢从受助国向援助国转型。越来越多的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国门,投入到国际发展工作中。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是增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表现,有利于提高中国对外援助效果,协助海外中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然而,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面临自身能力较弱、经验缺乏以及缺少支持平台等挑战。中国社会组织也急迫需要树立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发展项目的公信力和品牌,除了遵守国际认可的国际发展工作准则,更要探索适合中国社会组织中的行为标准。
虽然中国在相关标准制定上还有所欠缺,但其他国家,特别是与中国同样是亚洲新兴援助国的韩国,已制定 “从事国际发展合作的非政府组织行为准则”(韩国准则)。本准则于2007年7月由韩国非政府组织海外发展合作理事会(KCOC)首次发布,并于2014年2月进行修订。
韩国准则呼吁其从事国际发展合作的本国非政府组织积极并自愿加入准则,公开发表遵守准则的承诺,制定各自组织的相关标准,并通过组织的管理系统予以公布。此外,这些组织必须确保其标准要统一适用于国内总部及位于受益国的分支机构。
下面和大家分享韩国准则全文翻译版。
从事国际发展合作的非政府组织行为准则
2007年7月首次发布
2014年2月修订
序言
本行为准则旨在确定一套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使参加国际发展合作的非政府组织(NGO)可以建立合理而先进的组织结构,优先考虑受益国国民的需求以及自己消除贫困的使命,从而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实现其宗旨。在本行为准则精神指导下,参加国际发展合作的NGO应当力求在受益国实现可持续的变化 ,不能仅仅着眼于贫困、不平等和社会排斥等表面问题,而是要发现这些问题背后的共同根源,在实施发展活动时解决这些根源性因素。
原则上,NGO自愿选择加入本准则。那些选择加入《从事国际发展合作的非政府组织行为准则》的组织应公开发表遵守准则的承诺,相应地制定自己的有关标准,并通过组织的管理系统予以公布。此外,这些组织必须确保其标准要统一适用于国内总部及位于受益国的分支机构。
除本行为准则以外,这些组织还应遵守韩国和受益国法律以及国际法。我们鼓励本行为准则的所有签署机构不仅满足最低法律要求,而且要超越这些要求并遵守国际公认的标准。
本行为准则包含五章。第一章和第二章将提出关于组织结构和组织使命的标准。第三、四、五章将分别描述会计、信息发布和道德行为标准。这些标准十分重要,签署本准则的非政府组织的雇员和官员应遵守这些标准,以强化组织的社会问责。
第一章 组织
为了按照既定目标开展活动并确保获得良好成果,非政府组织应当建立民主决策程序,并力求建立一种开放、欢迎所有公民提出意见建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组织结构。
- 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且必须以一般性民主原则为基础。 ① NGO的规章(章程、细则、规章、规定和其他相关文件)应符合法律要求并界定本组织的组织结构,包括其使命、成员资质、决策和管理结构、恰当的问责关系、会议频率、与会最低法定人数等。 ② NG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大会(对基金会来说则为理事会)。执行和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组织确定的规则建立。
- 应当欢迎并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特别是将因组织的行动和决策而受直接影响的受益人的意见建议。另外,NGO还应当鼓励公众对组织提出建议,参与执行组织的使命和政策。
- 对所有雇员必须合理对待,向其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和在岗学习机会,以加强雇员的专业能力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NGO应当确立符合其组织愿景和使命的中期和长期目标。NGO应以这些目标为基础来规划、实施和评价项目,同时遵守国际公认的原则。
- NGO在执行其使命时应遵守“关于民间组织发展工作成效的伊斯坦布尔原则”: ① NGO制定和实施的战略、活动和方法应当通过改善人的尊严、获得优质工作的机会、社会公正和平等来推动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在内; ② NGO应当着重努力推动妇女和女童权利,以便在受益国实现性别平等和性别平衡; ③ NGO应当鼓励受益国公民积极参加那些直接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规划的决策过程,从而培养其自力、自助的精神; ④ NGO应当将环境可持续性放在重要地位,兼顾当前人口和子孙后代的需求,重视受益国的本地社会经济条件、文化和本土方法; ⑤ NGO应当持续努力,在项目实施中提高透明度,强化问责和诚信; ⑥ 实施项目的条件应当由有关各发展机构按照相互平等的原则协商达成,各机构要有相似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⑦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智慧,以此获得的知识应当与其他外部相关组织分享; ⑧ NGO应当优先实施那些旨在帮助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项目,同时重视那些将产生长期变革性影响的发展活动。
- 在开展人道主义援助时,NGO必须遵守《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及从事救灾援助的非政府组织行为准则》。
第三章 会计
非政府组织应当透明地管理所有财务事项,通过专业财务管理创造可持续的发展活动。
- NGO应当根据国际和本国会计准则以及本组织规章来记录和管理所有交易并进行审计。 ① 应当根据《韩国财务会计准则》对非营利组织的标准创建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 ② 关于会计/财务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全体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为赢得公众的信心和信任,还应由一名外部会计专家进行外部审计。
- NGO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会计/财务团队,对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进行专业化管理。此外,为确保财务安全性和工作连续性,还必须进行恰当的风险管理,确保财务问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NGO应当提供关于本组织的运营、活动和财务的客观、可靠信息,另外还应主动与利益相关者、公众和其他NGO沟通和分享信息。
- NGO应当披露可信、对利益相关者有用的优质信息。 ① NGO必须披露的四类信息是:基本组织信息、治理结构、使命陈述和财务信息。 ② 对包括捐赠者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应当妥善管理。不经当事人同意,这类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③ NGO应当以年度报告、新闻稿或公报等多种形式通过各种不同渠道来发布信息。
- 在筹款活动中,NGO必须清楚地披露和描述自己的身份、致力完成的任务以及目标受益人的需求。在编写筹款材料时,NGO必须尊重受益国的人权和当地文化。
- NGO应当通过信息分享来防止因对发展活动重复投入资源而导致效率低下,应当通过加强协调与合作来提高效率。
第五章 道德行为
从事发展工作的NGO的官员和雇员有责任在其活动中遵守以下道德标准:
- 执行NGO任务时,其官员和雇员作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必须保持自己的职业尊严和专业性,以诚恳和公平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 2. NGO的官员和雇员必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支持并珍视与每个相关组织的团结,保持自己相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集团的独立性,牢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责; 3.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腐败、胁迫或贪污。还应禁止谋求不恰当或不合理利益或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对NGO信心的不道德行为。如果发现有错误或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果断地采取纠正措施。
本行为准则的签署机构应充分熟悉并遵守上述规定。NGO应当定期使用 “韩国NGO组织在国际发展合作中的问责自评工具” 进行自我评估,验证自己对本行为准则的合规水平,不仅努力在本组织内加强问责,也更好地接受大众的问责。
* 本翻译版根据韩国准则英文翻译版翻译。准则英文翻译版请见:http://www.ngokcoc.or.kr/theme/kcoc_en/01/about03.php;准则韩文原版请见:http://www.ngokcoc.or.kr/theme/kcoc/03/data/society0301.pdf
*封面图片来自网络
亚洲基金会从2017年9月开始,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合作,共同开发“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项目合作”自律行为守则。我们将在近期发布守则全文,以广泛征求意见,促进守则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敬请期待!